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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4〕21号)
2012-09-13 08:32  

教高厅〔20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近年来开展教学评估工作的实践和研究,我部对2002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运用评估工作积极地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次印发的评估方案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本方案对医药等科类高等学校在部分指标上有特殊要求,具体标准将另行通知。今年下半年开始被评估的学校,要依据本方案搞好自评工作,并及时将评建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我部高等教育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0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4〕21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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