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学院〔2013〕51号,2015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强化教学质量监督,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修订肇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教学督导按照本条例开展工作,贯彻“客观、公正、发展、引导”的原则,为教学质量管理服务。
第二条 教学督导本着“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高,推动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按照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有关规定,对教学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评价和指导,并为学校教学改革提供建议。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兼职督导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主任兼任。根据需要选聘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督导,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配备专门的办公室和工作经费,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工作人员兼任督导秘书,协助督导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风与学风、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参与专题教学评估活动,对二级学院的培养方案、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进行专项评估。
3.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检查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4.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的工作会议,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的职责和选拔条件
第六条 督导的职责
督导负责对学校的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检查。每周至少听课4学时,对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课艺术等提出指导和建议;对期中、期末考试进行检查;对命题、考卷、评分等考试环节进行监督。
2.咨询、评议。对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研究项目和各类教学奖评审等提供咨询和评议;向教学管理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
3.教学研究。指导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参与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评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检查和指导教学改革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 督导的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掌握教学改革动态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在学校享有较高声望。
3.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切实履行督导工作职责。
四、督导的权威与权利
第八条 督导是教学评价的权威。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可根据需要选听任何教师的授课,对教学计划有知情权;负责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进行评定,督导对教学工作的评价意见,是各类教学奖励评定、教学评估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督导的权利
1.对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成绩或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批评、督促建议。
3.对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环节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中有权提出否决建议。
4.列席学校重要教学工作会议。
5.根据工作需要,到其他院校参观学习或进行经验交流。
五、保障与待遇
第十条 专职督导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兼职督导实行工作津贴制,按月发放工作津贴。学校设立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向督导通报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内教学方面的文件发至督导,并组织督导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督导应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纪律,自觉佩带督导标志。对有不公正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督导学校予以解聘。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参照本条例成立督导组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