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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肇学院〔2025〕14号
2025-03-05 09:55  

肇庆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肇学院〔2025〕1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和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教学督导按学生培养层次分为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按校院两级管理层次分为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和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其中,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由学校统一领导,分别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研究生院指导下开展工作。各二级学院聘任院级教育教学督导,成立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原则上,校级教育教学督导与院级教育教学督导不可同时兼任。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正、发展、引导”的工作原则,以“提升课堂教学效果,规范教育教学过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坚持“以督促改、以导助建、科学督导、和谐督导”的工作方针,按照“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思路开展工作,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及规范教育教学过程。

第四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

(一)任职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2.从学校在岗教师中选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高校教龄10年以上、课堂教学评价优秀的教师担任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还须承担过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

3.从学校在岗的六级以上管理职员中选聘从事教学管理5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学管理水平高的管理人员担任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还须承担过研究生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

4.校级教育教学督导每届任期为2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连聘连任。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且能保证任满一届聘期。

(二)基本职责

1.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基本职责:对各学院(中心、部)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巡察、监督、评价和指导,在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方面发挥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听课、看课、评课活动,指导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能力;协助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检查和考试巡视工作;参与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校内自评工作;及时总结工作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探讨教育教学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与开展持续改进的再评价工作。

2.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基本职责:深入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和学位工作中,对研究生教育过程进行全面督查。对学位点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监督指导,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教学检查和论文开题、盲审、答辩、实践教学的管理与实施等,以及配合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及信息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一)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依据聘任条件组织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由研究生院依据聘任条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本人同意后,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向受聘者颁发聘书。

(三)在聘期内,教育教学督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需提出辞聘的书面申请;对不能正常履行督导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六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工作方法与工作要求

(一)工作方法:常规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一般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计划督导与灵活性督导相结合;校内调研与校外调研相结合。

(二)工作要求:

1.尊重督导对象,民主、平等地开展督导工作。

2.采取灵活机动的弹性工作方式。

3.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师生中作出表率,在督导工作中虚心接受师生的监督和批评。

4.持督导证在课堂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开展督导活动,

做好评议记录,一般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督导参与。

5.全体师生和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教学督导的工作,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督导,不得拒绝教育教学督导的检查督导。

第七条 学校设置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经费,用于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办公支出以及支持教育教学督导参加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会议。校级教育教学督导津贴由学校按标准统一发放,按每学期5个月、每月3000元的标准,在学期末发放。院级教育教学督导津贴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从学院绩效津贴中发放。

第八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的具体工作规程,分别按照《肇庆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与《肇庆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肇学院〔201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肇庆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2.肇庆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附件1


肇庆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第一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专业认证标准以及行业评估指标体系等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规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评价和指导,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建议。

第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本科教育教学督导若干名,分文科、理工科、术科3组,每组聘任组长各1名,具体负责本组教育教学督导的活动安排。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主任兼任,全面负责统筹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的各项督导工作,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兼任督导秘书,协助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围绕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的目标开展工作,深入教学一线,以看课、听课、走访、座谈等形式,随时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课前准备、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二级学院反映。本科教育教学督导每周听评课不少于4节,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60节。

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参与学校各类教育教学评估、教学检查、考试巡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论证、教学奖项评审等工作,协助教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深入本科教育教学一线,广泛听取师生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校风、教风、学风及教育教学工作等情况,及时向学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开展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收集其他院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信息,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提供咨询。

第七条 根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中心工作,研究编制学期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教育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撰写总结报告,提出下一学期的督导工作思路与措施。工作计划与总结报告报送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第八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是课堂教学评价的权威。督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听任何教师的授课且不必事前告知;对授课教师的相关教学文件(如教学日历、教材、教案等)有知情权;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意见是教师职称评聘、晋级及各类评奖的有效意见。

第九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是教育教学管理评价的权威。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对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各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拟订院级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附件2


肇庆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共同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进行教育教学督导和质量监控。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教学、培养、学位授予过程等各个环节开展监督与检查、分析与评价、指导与建议,为学校改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建议、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由研究生院任命,负责督导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监督与检查: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深入研究生教学活动和学位工作中,对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管理、教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各培养单位教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

2.检查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培养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

3.检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课堂教学规范情况。

4.检查研究生培养的教风、学风和教学质量情况,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各个方面情况。

5.检查学位论文的指导、开题、送审、答辩等环节是否严格、规范。

6.检查各培养单位专业实践教学执行和实践基地建设情况。

(二)评议与评价: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对教学工作、管理工作、教学环境、教学设备等工作进行评议或评价。具体评议内容如下:

1.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议与评价。主要是对教师的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创新意识、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评议与评价。

2.对课程体系的评价。主要评价研究生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培养研究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需要,是否有效支撑学位点培养目标的达成等。

3.对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的评议。主要评议学位论文开题、复制比检测、送审与答辩以及导师指导过程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等。

4.对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评价。主要评价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否合理,有关管理制度与措施是否得当以及管理水平和工作态度等。

(三)指导与建议

1.反馈研究生教育教学情况,分析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督促改进。

2.总结研究生教育教学经验,提出推广先进典型的意见和建议。

3.对各类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评选、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的工作方式: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采用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集体督导和个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

(一)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参与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巡查。

(二)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单位、实践基地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与课程建设情况。

(三)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教学运行情况。

(四)对于发现的问题,可当场指正、提供指导、督促整改,也可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根据研究生院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工作总结报督导组组长。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实行定期工作例会制度,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碰头讨论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督导工作会议。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每学期每位督导听课不得少于20学时,并全程参与毕业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组长每学期根据督导工作情况形成《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简报》报送研究生院,每学年提交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

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研究生院协助督导处理日常工作,并为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业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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