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地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 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工作是“学生中心”教育理念的体现,是一种通用的常规性的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方式,目的在于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课堂教学,实现以评促教,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生评教工作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如出现《肇庆学院师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肇学委〔2025〕23号)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经学校按规定程序调查属实,可取消其本学期评教成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计划内所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含非全日制)课程的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不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和课外实践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教师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工作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内。
第二章 学生评教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学生评教对象包括承担本科、研究生课程教学授课任务的所有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等)。教师在评价周期内授课低于8学时者不参加评价。关于代课教师,总学时为48学时及以上且代课满1/3的,可参加评价;总学时为16-32学时且代课满1/2的,可参加评价;其余不参评。
第六条 学生评教实行分类评价。各类课程课堂教学评价指标根据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全校教师、学生代表意见及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其中,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以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思政课教学指导组听课评价表》为主要评价标准。
第七条 学生评教工作每学期进行1次。本科评教和研究生评教由学校统一安排,分别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研究生院指导下开展工作。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的安排,分别组织本学院全体本科学生、研究生对所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
第八条 学生评教于每学期第12-17周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统筹确定。
第九条 本科学生评教通过课堂教学质量管理评价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统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汇总审核。研究生评教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统计,研究生院汇总审核。
第十条 学生评教成绩实行百分制。每门课程的学生评教分值由系统根据学生评分项自动赋分。计算分值时,将评教有效分值排序,去除前、后各10%数据后,取其平均分。参评率达到50%以上的评教数据为有效数据。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师,其学生评教得分取多门课程的平均值。
第三章 评教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学生评教成绩抄送教务部、人力资源部、教师教育学院(教师发展中心)及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在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布,公布范围与方式应遵循保护教师个人隐私、有利于教学改进的原则。学生评教结果的主观性评语,由任课教师自行登录教学质量评价系统进行查阅。
第十二条 学生评教是促进教师改进课堂教学的手段,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分析评价结果,开展课堂教学的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评教结果是教师职称晋升、评奖评优、岗位竞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应用标准由学校相应制度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评教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公布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提出复议。若教师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学校将组织不少于5名校级督导对异议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集体评课,最终以校级督导集体评课的总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等人员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归属为其分配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
第四章 评价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评教是每位学生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各二级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宣传与培训工作,提高学生对评价工作的认识与对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完成评价活动。
第十七条 全体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对每位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情况给予评价,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凡恶意评价者,一经查实将在所属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评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纳入常规教学管理工作范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肇庆学院学生评教管理办法》(肇学院〔2014〕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