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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
2012-03-01 17:17  
教高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精神,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我部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情况,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合格评估计划;依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关要求,认真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深入研究合格评估专家组考察意见,全面检查学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参加评估的学校要充分认识合格评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的通知》(高教司函[2009]230号)要求,在评估期间,保持校内教学工作的平稳有序。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010-66096713、010-66097825,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100816),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 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1.评估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针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2.评估条件
学校参加合格评估的条件为:有3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公办学校上一年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二、评估组织
3.教育部将统筹合格评估工作,制定合格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估工作,审议进校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检查学校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包括组织评估培训、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采集和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组织专家进校评估等,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进校专家组的考察评估报告。
三、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
6.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本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7.专家进校评估
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专家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依据评估方案,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现场听课、查阅资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估结论意见。
8.结论审议与发布
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正式发布评估结论。
9.结论使用
“通过”地院校,加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限为2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3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对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限制招生、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认定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依据有关法律给与相应处罚。
四、评估纪律与监督
实施“阳光评估”,推进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合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评估专家名单、《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有关数据、《专家组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11.评估监督
合格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估专家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做出处理。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
1.1 学校定位
1.2 领导作用
1.3 人才培养模式
2.教师队伍
2.1 数量与结构
2.2 教育教学水平
2.3培养培训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 教学基本设施
3.2 经费投入
4.专业与课程建设
4.1 专业建设
4.2 课程与教学
4.3 实践教学
5.质量管理
5.1 教学管理队伍
5.2 质量监控
6.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
6.1 学风建设
6.2 指导与服务
7.教学质量
7.1 德育
7.2 专业知识和能力
7.3 体育美育
7.4校内外评价
7.5 就业

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试行)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观测点
          
   
1.1
学校
定位
● 学校定位
与规划[注1]
学校办学定位明确,发展目标清晰,能主动服务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
注重办学特色培育。
[注1] 学校规划包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1.2
领导
作用
● 领导能力
 
 
 
● 教学中心
地位
各级领导班子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树立“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认真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较强。
 
有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重视建立并完善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服务人才培养情况好,师生基本满意。
 
1.3
人才
培养
模式
● 人才培养
思路
 
● 产学研合作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思路清晰,效果明显;
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注重因材施教。
 
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与企(事)业或行业合作举办专业、共建教学资源、合作培养人才、合作就业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观测点
        
   
 
 
 
2.1
数量
与结构
● 生师比
 
 
 
● 队伍结构
 
 
 
 
 
 
全校生师比达到国家办学条件要求[注2];
各专业的教师数量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
合理的控制班级授课规模,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学习辅导。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50%;
在编的主讲教师中90%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
 
教师队伍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整体素质能满足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注2]参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限制招生规定。
 
 
2.2
教育
教学
水平
● 师德水平
 
 
● 教学水平
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从严执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指导总体上能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学效果较好,学生基本满意。
 
 
2.3
培养
培训
● 教师培养
培训
有计划开展了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养等工作,初见成效;
有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措施;
有加强教师专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培养的措施,效果较好;
重视青年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观测点
        
   
教学条
3.1
教学
基本
设施
● 实验室、实习场所建设与利用
 
● 图书资料和校园网建设与利用
 
●校舍、运动场所、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与利用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达到国家办学条件要求[注3];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利用率较高。
 
生均藏书量和生均年进书量达到国家办学条件要求[注4]。
图书资料(含电子类图书)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利用率高;
重视校园网及网络资源建设,在教学中发挥积极作用。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达到国家办学条件要求[注5];
教室、实验室、实习场所和附属用房面积以及其它相关校舍基本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利用率较高。
运动场学生活动中心及相关设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注3] [注4] [注5]参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限制招生规定。
3.2
经费
投入
 
 
 
 
 
 
●教学经费
投入
 
 
 
 
 
教学经费投入较好地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其中,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注6]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205类教育拨款扣除专项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13%。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1200元人民币,且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长。
[注6]指学校开展普通本专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302类),不包括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劳务费、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取会计决算数。
 
 
 
课程
 
 
 
4.1
专业
建设
● 专业设置
与结构调整
 
 
 
● 培养方案
 
 
 
 
 
有明确的专业设置标准和合理的建设规划,能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调整专业,专业结构总体合理;
注重特色专业的培育。
 
 
培养方案反映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课程体系,其中,人文社会科类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不低于20%,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25%,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不少于12周;
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
 
4.2
课程
与教学
 
 
 
● 教学内容与
课程资源建设
 
 
 
● 教学方法
与学习评价
 
 
课程建设有规划、有标准、有措施、有成效;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生的需求,开设了足够数量的选修课;
教学内容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够反映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学大纲规范完备,执行严格;
注重教材建设,有科学的教材选用和质量监管制度;
多媒体课件教学效果好,能有效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有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培养,教师能够开展启发式、参与式等教学,课程考核方式科学多样。
 
 
4.3
实践
教学
● 实验教学
 
 
 
实习实训
 
 
 
 
社会实践
 
 
 
 
● 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
 
 
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
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开放性实验室;
实验指导人员结构合理,实验教学效果较好。
 
能与企事业单位紧密合作开展实习实训;
时间和经费有保证;
指导到位,考核科学,效果较好。
 
 
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
把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
 
 
选题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
有50%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注7]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
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比例适当,指导规范,论文(设计)质量合格。
[注7]包括不同科类毕业汇报演出、作品展示、医学临床实习、社会调查报告等。
5.1
教学
管理
队伍
[注8]
● 结构与素质
结构较为合理,队伍基本稳定,服务意识较强;
注重教学管理队伍培训,积极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实践成果。
[注8]教学管理队伍包括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院(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人员。
5.2
质量
监控
● 规章制度
 
● 质量控制
 
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完备,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执行较严格,教学运行平稳有序;
学校建立了自我评估制度,并注意发挥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作用,对教学质量进行常态监控。
 
6.1
学风
建设
● 政策与措施
 
 
● 学习氛围
 
●校园文化活动
有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政策与措施,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学风建设活动。
 
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学生学习主动、奋发向上,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考风考纪良好。
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指导学生社团建设与发展,搭建了学生课外科技及文体活动平台,措施具体,学生参与面广泛,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学生评价较好。
 
6.2
指导
与服务
● 组织保障
 
 
 
 
● 学生服务
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持不低于1:500;按师生比不低于1:5000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且不少于2名,并设置了相关机构;
有调动教师参与学生指导工作的政策与措施,形成教师与学生交流沟通机制。
 
开展了大学生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创业教育指导、就业指导与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学生比较满意;
有跟踪调查毕业生发展情况的制度。
 
 
 
 
 
7.1
德育
● 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品德
 
 
学校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学生比较满意,评价较高。
 
学生展现出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出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具有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学生能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7.2
专业知识和
能力
● 专业基本理论与技能
 
● 专业能力
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掌握了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备了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
 
7.3
体育
美育
● 体育和美育
《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85%,学生身心健康;
开设了艺术教育课程,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7.4
校内外
评价
● 师生评价
 
 
● 社会评价
学生对教学工作及教学效果比较满意,评价较好;
教师对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生学习状况比较满意;
 
学校声誉较好,学生报到率较高;
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认可度较高,评价较好;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较高。
 
7.5
就业
● 就业率
 
 
● 就业质量
应届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达到本地区高校平均水平。
 
就业面向符合学校培养目标要求,毕业生就业岗位与所学专业相关性较高,就业岗位适应性较强,有良好的发展机会。毕业生对就业工作的满意度较高。
 
 

附2: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一、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
1.2领导作用
增加一个观测点“领导体制”,合格标准为:领导体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委会机构发挥了各自的职能;建立了学校发展决策咨询机构并很好发挥了作用;建立了学校师生员工民主管理监督、建言献策的机制。
2、教师队伍
2.1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 “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
增加备注3:专任教师计算方法: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计入,聘期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任教师数。
办有自考助学班的学校,全日制在校的自考助学生按1:1计入学生数。

二、医学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教师队伍
2.1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要有一支双师型的临床教师队伍,使整体教师队伍数量与在校生数量的比例达到1:10(其中,民办医学院校相应为1:12)。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观测点“队伍结构”:合格标准中增加:整体师资队伍结构必须由校本部基础教师和临床教师两大部分组成。(临床教师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且理论授课和课间见习教学教师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疗职称)
2、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观测点“实验室、实习场所”:合格标准增加:医学教育必须有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教学医院承担学生临床阶段教学,且生均床位数达到0.8张以上。非直属附属医院指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可完成临床教学全过程且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的教学医院。
3、专业与课程建设
4.3实践教学
观测点“实习实训”:合格标准增加:临床阶段教学中主干课程课间见习与理论授课的比例不少于1:1。
观测点“毕业设计与综合训练”:对于医学生是指毕业实习和毕业综合考试。毕业实习时间不应少于48周。临床实习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有出科考试和毕业考试制度并实施;实习大纲规定的操作项目合理,多数学生基本完成规定项目;毕业实习每生实际管理病床4--6张。

三、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教师队伍
2.1 数量与结构
1.观测点“队伍结构”合格标准中“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50%”改为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35%。
2.艺术类院校中的主讲教师“具有二级及以上艺术类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视同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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