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党函〔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随着“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的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形势正发生趋势性扭转,但与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意识形态阵地的要求相比仍有明显差距,特别是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学术不端问题认识不到位,反应迟缓,惩处不力,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警示和震慑,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现就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严肃查处。主管部门应把学风建设成效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指标,对在学风建设上失职、在查处不端行为方面渎职的高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时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督促高校持续不断加强学风建设。
2.制订明确查处细则。认真调查、严肃惩处是目前学风建设工作中的短板。各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本校传统与实际,经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制订或健全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伪造、篡改、抄袭、论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做到查处覆盖全面,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查处细则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校网站公开。
3.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高校要按照《意见》提出的“三落实三公开”要求,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事件要迅速响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强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既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定作用,更要强调各成员单位在学风建设中行政职能的落实。查实的不端行为依本校细则做出学术处理、人事处理、行政处理等。
4.改革科研评价考核办法。高校应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评价改革,根据本校实际建立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考核办法。职务晋升中要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年度考核中要考虑科技工作的周期性特征,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不得单纯将论文数量作为年度考核的刚性指标。
5.实行通报问责制度。对于学风建设工作不严不实、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的部属高校,出现一次记录在案,出现两次由教育部党组相关负责同志约谈涉事部属高校党委主要领导或高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现三次列入我部学风建设不良记录。每年年底在教育部网站通报学风建设不良记录。
以上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属高校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报教育部。各地(部门)应指导所属高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制订发布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报教育部。
联 系 人:李人杰李楠
联系电话:010-66096358
电子邮件:kejixuefeng@moe.edu.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学风建设办公室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