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人才培养理念,确保课程设置及教学与课程目标相匹配,课程目标设定与毕业要求相匹配,毕业要求设定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人才培养目标与学校发展目标定位相匹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认证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持续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行业标准”为根本依据,以肇庆学院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毕业5年左右的校友及用人单位。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分管校友工作与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可以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或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调研、用人单位调研、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可根据自身需求择时开展,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与调整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各二级学院存档。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行业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主体包括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全体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负责组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具体实施。
评价小组的组成: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及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评价小组组长,专业负责人为副组长,评价小组的成员为各课程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分管教学工作及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确定和审查本专业各条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和相关主要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可以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或内部评价(如毕业生及教师)与外部评价(如用人单位、社区等)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各项毕业要求评价使用的评价方法各不相同,需要多种方法相结合,各专业需通过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确认各项毕业要求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单纯基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进行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建议多元化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届学生均须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且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五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培养方案修订及课程设置体系调整的重要依据,重在反馈,旨在找出差距、矫正失误,发现问题、促成改进,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评价完成后,各专业应召开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反馈会,将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及问卷调查信息及时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及相关教师,分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依据为专业课课程教学大纲与考核材料,含笔试、实践、其他方式。笔试要求试题与课程目标匹配,分数分布与支撑点分布大致对应;实践要求任务能体现课程目标,及格标准与课程目标对应,分数有区分性;其他方式包括课堂活动、作业、报告等,要求评分方式可操作,分数有区分性。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是在校学生,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由各专业评价小组组织相关教师进行,一般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五年以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定课程分目标的达成,有利于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持续改进课堂教学质量。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帮助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找准课程完善途径和提升空间;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了解课程存在问题,帮助教师针对性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发现其他达成学生发展预期的方法与途径等,以此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课堂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部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本科(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肇学院〔2019〕61号)同时废止。